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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处分应有积极心态
不久前,笔者联系了一名曾因公车私用而被通报的当事人,在说明采访来意后,他委婉地予以拒绝:这块“伤疤”还没彻底“痊愈”,不想被再次揭开。
确实,挨了“板子”,在同事、朋友跟前丢了“面子”不说,还有可能因此影响到自身前途,搁在谁身上都是一件让人闹心的事。不愿“往事重提”,也是情有可原。但是,处分既然已过去两年,而且组织给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何现在仍不能释怀、不敢面对?显然是放不下处分这个“包袱”。心里藏着疙瘩,怎能“轻装上阵”,又怎可做到“知耻而后勇”?
党员干部犯错并不可怕,组织也不会一“棒子”打死。王岐山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图十分明确:既要保持对违纪违规行为动辄则咎的态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也要合理区别对待不同行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如果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只看到自己的错误,总盯着处分不放,觉得背了处分就是“低人一等”,组织上会戴上有色眼镜,而不是思考如何在工作中出彩,不知道怎样把压力化为动力,那便是辜负了组织的信任,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身陷囹圄的贪腐分子,尚且能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受了处分的党员干部,又何须小题大做,自我否定?要知道,“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要是自己的小错小节,组织上没有做到动辄则咎,等到“病入骨髓”时,即便是“神医”也爱莫能助。如此,何不把组织给的处分当成及时的提醒,告诫自己下不为例的同时,找出违纪症结所在,只有做到了“对症下药”,才会达到“药到病除”之效,从而实现“彻底根治”目的。
心态决定状态。与其背着处分的“包袱”停滞不前,不如卸下心理的负担大步向前,用工作成绩为自己的错误“清零”,在干事创业中让组织“刮目相看”,镌刻一名党员干部应有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