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山区:“十不准”规范干部行为

作者:珠山区纪委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5日 点击数:

    景德镇市珠山区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的要求,出台了《珠山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有力措施推动干部作风转变。
    一是带上“紧箍咒”。《规定》明确了机关干部“十不准”,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四个方面严纪律、立规矩,为机关干部的言行提供了一把“标尺”。《规定》对变相“吃空饷”进行了界定,指出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进行炒股、经商、娱乐等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都属于变相“吃空饷”。《规定》对部门单位的“一把手”财经纪律方面作出规范,强调未经上级审批、集体研究决定,不准擅自出借国有(集体)资金或进行贷款担保;不准以单位名义对外担保;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用于个人等。同时,《规定》还对机关干部个人经济活动作出规范,要求机关干部不准参与高利贷等非正常民间借贷行为,不准恶意透支信用卡、以卡养卡、倒卡和非法套现等行为。
    二是穿好“束身衣”。《规定》要求,机关干部涉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因公(私)出国(境)等个人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组织报告。《规定》还将机关干部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纳入到监管范围,要求机关干部强化自我约束,管好“生活圈”、“社交圈”,自觉接受监督。机关干部要服从村(社区)管理,积极参加村(社区)各种公益活动,每年参与村(社区)组织的活动不少于4次,带头履行相关义务,主动缴纳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在管好自己的同时,还要切实加强对配偶、子女、亲友的教育。
    三是织密“监督网”。实行年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机关干部遵守“十不准”的表现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和干部考核工作。在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之前,区纪委监察局要将机关干部遵守“十不准”的表现情况上报区委,作为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强化部门单位的监督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重大问题的部门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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