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纪检监察干部 请销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纪检监察干部
请销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根据市纪委和区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报告事项
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因公或因私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书面报告需如实填写以下内容:
1、市内:
(1)请假起止时间;
(2)因私请假的具体事由。
2、市外:
(1)外出起止时间,即离开和返回本市的具体时间;
(2)前往地点(需明确具体的省、市、县);
(3)外出事由。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学习或其他活动的必须附通知;外出办公事的,必须详细填报联系的部门及所办的具体事项;因私外出的,必须填报具体事由。
二、审批程序
1、书面请假手续,统一由区纪委办公室受理。
2、委局机关(含区直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因私请假的(市内),半日内向分管副书记口头报告,并报办公室备案;一日及以上的须书面提交《请假审批表》,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后,报区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3、委局机关干部因公或因私请假的(市外),原则上至少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提交《外出审批表》,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后,报区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4、区属各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因公或因私请假的(市外),原则上至少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提交《外出审批表》,报区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5、区属各纪(工)委、纪检组其他干部因公或因私请假的,由所在的单位受理。
6、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在按照区有关审批程序报批的同时,应及时向区纪委报告,经区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境。
7、负责审批的主要领导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三、纪律要求
1、请假必须有实质性内容,未填报明确事由及具体安排的,区纪委办公室一律不受理。
2、未经审批同意前,请假人一律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再补办手续。
3、请假期间不得擅自延长时间、调整地点、变更外出事项,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再次报批。
4、请假人返回工作岗位后,须在半个工作日内向区纪委办公室和相关领导销假。
5、全区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从严从重处理。
四、其他
1、区纪委书记、副书记的请销假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请假审批表
2、外出审批表
中共珠山区纪委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