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纪委、区监察局《珠山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0日 点击数:

珠办发〔2015〕6号

竟成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区纪委、区监察局《珠山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传达并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珠山区委办公室

珠山区政府办公

                                   2015年2月16日

 

 

珠山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

若  干  规  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加大对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干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镇(街道)、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临聘和借调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机关干部要严格遵守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以下简称“十不准”):

1、在各种媒体、微博、微信和社会上散布与国家法律、政策不符的言论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2、迟到、早退,上班时间玩游戏、玩手机、看休闲影视、体育比赛、炒股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进行炒股、经商、娱乐等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变相“吃空饷”行为;因事、因病需请假而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行为。

3、工作日午间饮酒。

4、公车私用,借用服务对象车辆等。

5、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或礼品等。

6、未经批准操办婚丧嫁娶等宴席或借机敛财。

7、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邪教、传销等活动。

8、未经上级审批、集体研究决定,擅自出借国有(集体)资金或进行贷款担保;以单位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信用担保、贷款等对外担保行为;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9、利用职务便利,假托、资用亲友或其他自然人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用于个人。

10、参与高利贷等非正常民间借贷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超出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申请多张信用卡(信用额度总数超过年收入两倍以上),并用一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去还另外一张信用卡的欠款等以卡养卡、倒卡的行为;利用商家的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的行为。

笫四条  部门单位签订合同时,签订时间未经上级批准不超过法定任期(未明确的为5年内),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备案;干部职工办理信用卡或为他人担保小额贷款的,部门单位出具证明时要严格把关。

第五条  机关干部要强化自我约束,管好“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自觉接受监督,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要服从村(社区)管理,积极参加村(社区)各种公益活动,带头履行相关义务,主动缴纳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机关干部每年参与村(社区)组织的活动不少于4次。在管好自己的同时,还要切实加强对配偶、子女、亲友的教育。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重大问题的部门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年终考核制度,监督结果作为干部教育、培养、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涉及个人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组织报告。机关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按照《印发<关于全区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景珠纪字[2014]63号)文件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事前、事后都要向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或本部门、本单位书面报告;机关干部因公(私)出国(境)要按照《关于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景珠纪字[2014]26号)文件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相关领导或本部门、本单位报告并审批,返回7天内需将个人在国(境)外情况如实上报区纪委监察局和本部门、本单位。

机关干部遵守“十不准”的表现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和干部考核工作。机关干部在述职报告中,要说明本人在遵守“十不准”的表现情况;民主评议干部时,评议内容要增设遵守“十不准”的表现情况;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之前,区纪委监察局要将机关干部遵守“十不准”的表现情况上报区委,作为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凡事假超过规定时间或超期不上班(特殊情况经上级组织批准除外),停发当月工资或从当月起停发工资,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不得提拔使用。

对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况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区纪委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8525022,受理群众监督举报, 并对举报涉及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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