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委出台贯彻落实《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省委对全省巡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作者:李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2日 点击数: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日前,江西省委出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就省委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巡视工作人员管理和教育监督、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上述巡视对象,在一届省委任期内至少巡视1次。对各设区市的巡视,原则上每次巡视时间为2个月;对省委工作部门、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巡视,原则上每次巡视时间为1个月。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省委巡视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巡视时间。办法还明确,巡视的重点,是被巡视地方(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省管干部。


    在督办过程中,发现有关地方(单位)整改不力的,由省委巡视组提出整改意见;对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整改不到位或敷衍塞责的地方(单位),由省委巡视办上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后进行通报,或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对被巡视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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