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检法同堂培训 解疑释惑聚共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能力提高班侧记

作者:佚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7日 点击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陆丽环 自浙江杭州报道

  5月7日至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在浙江省杭州纪检监察培训中心举办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能力提高班。315名全国及省级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骨干人才库入库人员、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业务骨干、全国审判机关刑事审判业务骨干齐聚一堂,共同参训。

  这是全国范围内举办的第三次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能力提高班。此次培训人员新增加了全国审判机关刑事审判业务骨干,是监检法机关首次同堂培训。

  培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按照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聚焦全党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聚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前沿理论和工作实践,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国法学会、上海交通大学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并举办“纪法论坛”组织交流研讨,引导学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和业务交流,共同提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质效。

  强化政治引领,增强纪律意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5月8日上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围绕“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主题讲授第一课。

  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培训内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能力提高班开班第一课设置《条例》解读课程,教育引导参训监检法干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

  “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课程,既帮助我们提高办理违纪案件业务能力,又是一次深刻的纪律教育,作为执纪者要带头遵规守纪,践行初心使命。”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张帅说。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本质上都是政治机关,必须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推进,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培训班上,中国纪检监察学院有关负责同志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主题,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发展脉络、丰富内涵展开讲述,用生动的故事阐释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引导学员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培训期间,落实党纪学习教育要求,全体学员前往中共一大会址以及南湖革命纪念馆实地开展党史教育。瞻仰革命圣地,缅怀革命先辈,重温革命烽火岁月,学员们深受触动,理想信念更加坚定。

  “南湖之行,让我对红船精神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我将自觉肩负起职责使命,在反腐败斗争中贡献力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丁茜说。

  理论实务并重,解决办案难题

  参加此次培训的学员均为监检法机关的业务骨干,经验丰富、理论和实务研究能力较强。鉴于此,培训班在课程设置上注重将阐释基础理论和解答实践难题相结合,既注重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难点,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深度,让参训学员们学有所获。

  培训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入手,邀请专家学者帮助学员解疑释惑。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姜伟以“认定贿赂犯罪的若干问题”为主题,从法理层面梳理贿赂犯罪中主体身份、职务便利、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受贿行贿一起查、追赃挽损等热点争议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于改之围绕职务犯罪的主体界定、犯罪形态的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其他关联犯罪的认定等职务犯罪难点问题,讲解其中涉及的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

  “老师们的观点见解,帮助我理清了思路,摸准了方向,很受启发。”上海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唐文祺说。

  结合实践中发现的影响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培训班邀请来自全国监检法机关办案一线的业务骨干分享办案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相关负责同志以“职务犯罪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研究”为主题,对职务犯罪中涉及罪名的量刑标准、受贿数额认定等热点难点问题展开讲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同志围绕“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 坚定稳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这一主题,教育引导学员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严格依法惩处行贿犯罪;对党的二十大以来重大职务犯罪阶段性特点及惩治思路进行专题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志分享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

  授课深入浅出,逻辑严密,案例详实,语言生动,学员们表示很“解渴”管用。“紧扣实务的课程安排,让我们得以从多角度深层次认识问题,能够更加准确地对复杂事实的问题性质做出精准认定。”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陈超凡说。

  交流凝聚共识,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强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成为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此次监检法机关业务骨干同堂培训,是监检法机关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配合、监督制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的有效举措。

  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志就加强法法衔接,高质效办好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专题授课。

  “培训解答了做好职能管辖、指定管辖、审判管辖等问题中的疑难复杂情况,对工作实践帮助很大,为高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解题思路。”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蒋奇深有感触地说。

  为推动培训走深走实,培训班将315名监检法学员混编分为15个小组,共同学习,就“法法衔接意见”的修改完善这一主题,开展分组讨论,并举办2场“纪法论坛”,纪检监察机关6名业务骨干分别就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交流研讨。

  5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三届“纪法论坛”第二场举行。“认定受贿,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核心问题:购买某公司原始股能获得确定的期待性收益;有受贿行贿故意;购买该公司原始股不是正常的投资行为……”台上,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处长范晓东,结合鲜活案例分享自己对于“非典型性”股权交易型受贿问题的认定思路。

  “刚才的案例模型中,如果涉案人对该公司是否能上市,没有概括性的预期判断,只是觉得该公司运营良好并参股,双方有受贿行贿故意,您觉得主观故意会不会影响到他受贿数额的认定?”台下,培训学员们深入思考、踊跃发言,就其中存在的疑难情况和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交流。

  ……

  培训期间,无论是在研讨课堂,还是在用餐大厅、林荫小道,或是参加实地教学途中,来自天南海北、不同系统的学员们围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热烈探讨,大家谈体会、讲认识、话举措,在思想碰撞中增进交流、凝聚共识。

  参训学员纷纷表示,监检法三家同堂培训、同台研讨,进一步在办案思维理念上达成了共识,促进了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贯通融合;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持续深化沟通协作,不断提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质效,携手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清障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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