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山区关于对6月份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作者:佚名 来源:珠山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6日 点击数:

  7月25日,市内各媒体通报了6月份公务用车交通违法的行为,其中涉及我区公务用车两起。根据《关于转发<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珠组字[2014]6号)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纪委监察局分别对被列为重点处理对象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进行了约谈,相关单位已作出书面说明,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1、区行政执法分局江铃牌带卡轻型货车(车牌号:赣H63675)有市区交通违法行为6次。经区行政执法分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该车驾驶员黄孝玛进行通报批评处理,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相关奖金,交通违法处罚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2、区人民检察院别克牌小车(车牌号:赣HW8159)有市区交通违法行为4次。经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对该车直接负责人段炼进行通报批评,由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对其进行约谈,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除其年度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奖金,交通违法处罚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上述两起公务用车多次交通违法行为,反映出一些单位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不严,对干部职工教育提醒不够,极少数干部职工遵纪守法不强,对交通法规缺乏敬畏之心。全区各部门、单位要从这两起公务用车交通违法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制度,教育干部职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争做文明、安全、守法的表率。

分享到: